男子开发并运营房产信息网站,通过现金激励的方式,吸引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向网站提供信息。自2016年1月至案发,他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达150余万元。2月21日,最高检举行主题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披露了“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980年出生的柯某,系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
2016年1月起,柯某开始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
柯某在获取上述业主房源信息后,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上述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过程中亦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
自2016年1月至案发,柯某通过运营“房利帮”网站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获利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分信息购自“房利帮”网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柯某获取的均为上海地区的业主信息,遂对柯某立案侦查。
2017年11月17日,金山分局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11月24日,金山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两方面,针对信息性质和经营模式继续取证。公安机关根据建议,一是调取了完整的运营数据库进行鉴定,确认了信息数量;二是结合“房利帮”网站员工证言,进一步向柯某确认了该公司是由其个人控制经营,以有偿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为业,查明本案属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2018年1月19日,金山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并完善证据,查清了案件事实。一是对信息数据甄别去重,结合网站的资金支出和柯某供述,进一步明确了有效业主房源信息的数量;二是对相关业主开展随机调查,证实房产中介人员向“房利帮”网站上传信息未经业主事先同意或者另行授权,以及业主在信息泄露后频遭滋扰等情况。
7月27日,金山区检察院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1月16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柯某及其辩护人对柯某的业务模式、涉案信息数量等事实问题无异议,但认为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第一,房源信息是用于房产交易的商用信息,部分信息没有业主实名,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网站的房源信息多由房产中介人员上传,房产中介人员获取该信息时已得到业主许可,系公开信息,网站属合理使用,无须另行授权;第三,网站对信息核实后,将真实房源信息整合,主要向房产中介人员出售,促进房产交易,符合业主意愿和利益。
公诉人答辩指出,柯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第一,业主房源信息中的门牌号码、业主电话,组合后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且部分信息有业主姓名,符合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第二,业主委托房产中介时提供姓名、电话等,目的是供相对的房产中介提供服务时联系使用,不能以此视为业主同意或者授权中介对社会公开;第三,柯某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向业主核实时,仍未如实告知信息获取的途径及用途。而且,该网站并不从事中介业务帮助业主寻找交易对象,只是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倒卖牟利。
2019年12月31日,金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采纳金山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柯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