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当事人问,看守所也进了,赃款也退了,为什么还要交罚金?现在多数刑事犯罪都有对应的罚金刑,尤其是本身就跟金钱、财产等有关的罪名,基本上都会规定罚金刑。为什么要让罪犯交罚金?其实就是想让他们难受。因为刑法相对而言是比较严苛的法律,为了达到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它会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来让罪犯难受。有些人可能会问,对于部分人来说在看守所呆着比交罚金难受多了,对部分人来说交罚金比在看守所呆着难受多了,如果这两者都有可能达到让罪犯难受的目的,那么为什么这两者不具有相互替代性呢?我想问问大家,人是有得选的时候难受还是没得选的时候难受?当然是没得选的时候难受。如果二者可以相互替代,罪犯可以选自己相对好接受一点的刑罚,也就不那么难受了。我甚至认为,如果在主刑和附加刑之间有得选,立法者会更倾向于让罪犯承担他们更不想接受的那一类刑罚,只是由于每个人心里更不能接受哪一类刑罚这件事比较难猜,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花太多时间去分析这个问题似乎也没有太大必要的样子,那么立法者就倾向于尽量多规定一些罚金刑,司法者看到一些能判罚金刑的案件一般都会判罚金刑。这时有些人就会说了,那为什么有些罪名还是没有规定罚金刑呢?这主要是因为罚金刑除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之外,还有惩罚的目的,严格来说,惩罚目的是刑罚最原始的目的,而基于惩罚这件事本身带有的报应主义,刑罚倾向于被界定为针对某件事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行为,因此,让为了钱去做坏事的人也尝尝失去钱财的滋味,就成为罚金刑不言自明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纯粹的人身类犯罪一般不会有罚金刑。当然如果要从预防的角度来分析,为了钱去犯罪的人,发现自己的行为不仅不能赚到钱还可能会让自己倒赔钱,今后再犯的可能性就会小一些。而那些纯粹的人身犯罪,罪犯本身就不是为了钱去做这件事的,那么即便要对他/她判处罚金,他/她可能也不会有什么感觉。那有些人就说了,那为什么不把人身类犯罪的刑罚都设置成人身刑,财产类犯罪(大类)的刑罚都规定为财产刑呢?因为人身类犯罪对应的刑罚确实大都只有人身刑而没有财产刑,所以我们只需要讨论,为什么财产类犯罪(大类)的刑罚不会只有财产刑。一是很多财产类犯罪最后被查实的犯罪数额并不是/少于实际上发生的全部的违法金额,所以如果仅仅以罚金刑去处理,那么部分人可能会觉得获利和“返还金额”中间比较有利可图;二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人身刑所带来的痛苦确实高于财产刑的,也更容易让人“长记性”;三是人身刑很容易执行,财产刑则要看情况,所以规定人身刑,可以确保有关部门至少能够执行一样刑罚;四是立法者始终认为,一个人会违法犯罪,根源是思想出了问题,那就要进行思想上的改造,而改造必须是强制性的才可能有作用,如果没有强制性则难保以证“效果”,因此,关起来“好好改造”就成为一个重要方式;
五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手段特别是行政处罚的最大特点就是(可能的)较长时间的人身限制,如果存在一个刑法罪名没有规定人身刑,那么刑法对这条罪名的处理方式和行政手段也就没有太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