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2日,记者在朝阳区法院采访一起快递员人身伤害案。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前后,引人注目的除了刷新纪录的电商交易额,还有频频爆仓的快递数量。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不断刷新着快递业务量,2018年上半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220.8亿件,同比增长27.5%;快递业务收入完成2745亿元,同比增长25.8%。快递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及法律问题。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受理的涉快递案件共477件,2016年收案激增至1236件,2017年收案913件。朝阳区法院法官结合具体相关案例对涉“快递”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醒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规避风险。
快递丢了,如何赔偿?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其通过快递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一单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原来是客户反映未收到快递。经调查,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万元。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iPhone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经法院审理查明,畅先生因未保价,根据其所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公司在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据统计,2017年,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涉及快递丢失、损毁的案件共298件,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几类案由。
■法官释法
客户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实际上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张女士最近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打扰得不胜其烦。生活中,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直接出售,或以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因上面记载着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已经被不法分子瞄上,并通过销售大量快递单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据统计,朝阳区法院2017年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6件,其中就有1件因快递单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从统计结果看,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除快递底单之外,还包括互联网公司、酒店、外卖等来源,多为掌握个人信息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信息出售获利。
■法官释法
为应对快递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已经入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与快递派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向谁索赔?
甲快递公司快递员孔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标记甲快递公司字样)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孔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甲快递公司以其未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孔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甲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最终判令由甲快递公司赔偿李某各项费用。
2015年起,随着外卖送餐及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员、快递员在派送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呈直线上升趋势。目前,绝大多数派送由快递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三轮车进行,此类车辆安全指数较低,且通常无牌照亦未投保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通过保险直接理赔,此类案件多数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是快递车辆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那么快递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 “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通常是案件争议焦点所在。由于快递员流动性大、部分快递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工装等对外标示均构成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职员的普遍共识,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快递员打人,责任如何承担?
王女士网购的商品由某快递公司承运,在未设定代收点也未实际签收的情况下显示成功签收。王女士向快递公司投诉快递员,快递员与王女士因投诉问题发生争执,并至王女士住所与王女士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其多处受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员及快递公司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员殴打王女士并非公司授权其的工作内容,其出手伤人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对此快递公司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以是否为职务行为来确定。快递员在收发快递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冲突,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因缺少与工作内容的内在或外在联系,不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而属于快递员的个人行为。如果消费者对纠纷的发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快递员的责任。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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