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火热,催生了房产中介的繁荣,常常见到房产中介所满街都是,本所律师近日办理了一起房产中介纠纷:
原告文某于2012年1月4日在中介好日子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房主关某签订一份《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好日子公司收取了原告文某18000元的代收过户服务费,后原告文与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它原因未能履行,在好日子公司的协助下,解除了买卖合同,并注销了网签。后好日子公司拒绝返还收取的过户服务费,原告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好日子公司返还中介费。
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所律师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过户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过户服务。原告文某与关某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潍坊市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好日子房产公司实际并未协助原告文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好日子公司返还原告交纳的过户服务费18000元。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所律师的意见,,法院判决好日子房产公司返还中介费18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被告好日子房产公司的失误之处在于将中介服务费笼统的写为过户服务费,如果写成中介服务费,本案就不是这个结果了。希望公司在起草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