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 东 省人民检察院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鲁高法【2012】17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 东 省人民检察院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个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子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