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抵定金
张明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李兰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签协议当天张明给付李兰定金人民10000元,并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款3%的违约金,一周内办理更名手续。此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明到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取钱,却发现提款机出现故障,无法取出钱来。而此时银行已经下班,到银行取钱也不可能。张明手里只有1500元现金,无奈之下,李兰收取了张明1500元定金,并要求 张明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兰人民币7500元整。张明2012年1月7日。”
转眼一周过去了,张明没有回音,李兰通过中介催促张明支付定金,但是张明说回去又考虑了一下,觉得房子不太合适,还是先不买了。李兰听后非常恼火,协议都签了,还写了欠条,岂能说不买就不买呢?于是李兰找到律师,将张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明支付欠条上的7500元的定金。
原告败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
柳暗花明
李兰觉得很不服气,明明是张明违约,还写了欠条,法律也规定了一方违约,收取定金一方可以不予退还定金,怎么就败诉了呢?于是她找到了本所律师寻求帮助。
本所律师做了如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只以实际交付的款项为限,本案中张明实际上只向张剑支付了1500元定金,应当认定双方的定金数额已经变更,即从1万元变成了1500元,张明所写的欠条就没有效力了,无法再约束张明。法院正是基于此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
本所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李兰设计了具体的诉讼策略,让李兰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来起诉张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为李兰和张明的合同中约定了总房3%的违约金,所以根据上述合同法之规定,李兰可以向张明主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即50万元的3%。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应当支持。
李兰遂委托王律师代理该案,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李兰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兰违约金人民币15000万元。
律师支招
此案,如若不是协议有违约金条款,原告就只能忍气吞声了。在此本所律师提醒广大购买房屋(或者其他物品)的朋友:
1、签订协议时请专业律师把关,发生纠纷后一定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这样可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损失。
2、尽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一旦对方违约,就可以选择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对方责任,这样就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3、不要收取定金欠条,因为这种欠条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