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2012年5月份,在山东省潍坊市经营钢结构工程的李某(无施工资质),以个人名义与昌乐县某公司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人民币200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李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实施了偷工减料行为,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不合格。昌乐县某公司因此要求李某退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150万元,遭到李某拒绝后,昌乐县某公司随后向昌乐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报案,警方将李某拘捕。
案件办理过程:李某被刑拘后,李某家人本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办案机关了解了李某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会见了李某,并回答李某的法律咨询。 在调查取证后,本律师将最为有利于李某的实质性证据交给了办案机关。同时,本所律师向办案人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04\09\29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订立合同的,有一个有条件的例外:
即: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可以修复并经再次验收合格,可按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基数支付,但承包人应减少报酬。工程能否修复,应由专业技术部门作出认定。而减少的报酬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只能铲除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故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原则上应负完全法律责任。但是按《合同法》规定,如果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存在过错的,也应当分担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下,发包人只负次要责任,具体多少,按实际情况及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总之,该案纯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不宜插手经济纠纷,最终办案机关采纳本所律师观点,撤销了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