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在值班巡逻中被小偷打伤,因向小偷追讨医疗费等经济赔偿不成,保安翁先生将其单位与就业中介的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2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物业公司赔偿翁先生医疗费6498.09元;并补偿翁先生5000元。
小偷打伤保安 2003年12月,翁先生经居委会推荐,到上海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04年2月28日,小偷邱某、任某在盗窃时被翁先生的同事陈某、吴某抓获,后逃逸。当日傍晚,邱某、任某等人又至事发地寻找保安报复,发现正在值班巡逻的翁先生及吴某后,即采用棍棒击打、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翁先生及吴某,致吴某死亡、翁先生头顶部皮下血肿。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翁先生之伤属轻微伤。翁先生当时受伤后所产生的救护费、医疗费8341.30元全部由单位支付。
追讨赔款未成 同年3月,翁先生与物业公司、居委会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已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物业公司垫付;后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翁先生垫付,今后与上述费用由翁先生与物业公司双方一起向肇事者追讨。7月6日,翁先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院判决被告人邱某、任某赔偿翁先生医疗费等2万元。但经该院执行,因邱、任无个人财产,故裁定中止执行。因翁先生与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于今年6月诉至南汇区法院。庭上各陈其述 在法庭上,翁先生诉称,其为单位工作而受伤,故单位应对自己追讨未果的医疗费等损失予以承担。居委会从事非法劳务输出,对自己受伤存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翁先生受伤与自己无直接关系,其不是直接加害人,单位已向翁先生履行了应尽义务,故应驳回翁先生的诉讼请求。居委会则辩称,翁先生到物业公司工作,是由居委会推荐的,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就业的见证行为,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求驳回翁先生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担责 法院认为,翁先生在履行职务时受到第三人侵害后,按当事人三方协议,翁先生选择向第三人索赔并保留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现翁先生向第三人索赔不成,要求单位赔偿,于法有据。但对于翁先生要求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因其单位不是直接侵害人,单位无过错,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翁先生受伤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给翁先生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物业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居委会是两个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介绍人,其中介行为与翁先生受伤间无因果关系,翁先生要求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翁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翁先生在值班巡逻中遭到第三人不法侵害,其既可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要求物业公司按工伤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翁先生一并向第三人追讨双方垫付的医疗费是符合法理的。然而,翁先生追讨不成,该民事责任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