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章程,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制定本办法。
一、取得法律执业资格,品行良好,勤恳敬业,思维敏捷,立志从事律师执业的,善于语言或书面表达思维,经实习人员申请可在本所实习一年。
二、本所实习人员在本所业务骨干的指导下,辅助律师业务。实习人员的收入提成同执业律师。指导律师不从实习人员的案件业务中提成,案件复杂的另行协商。
三、本所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可以提出申请,向本所财务室借支生活费,也可从交办的案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向本所借支生活费的实习人员根据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在本所连续从事律师执业满二年,违约则将借支的生活费全部或一部退还本所财务室。
四、本所提供生活费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本所每周工作五天,完成本所主任、副主任、部门主任交付的律师实习任务。不借支生活费的实习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度。
五、实习一年结束后,经实习人员书面申请可以通过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也可以与本所解除实习合同。在实习期内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本所立即劝离:
1、耽误出庭的。
2、收取当事人费用后当事人即联系不到的,特别在工作时间不开手机的。
3、开庭前不写举证提纲或代理意见、答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4、当事人举报的经查实的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5、在实习期间确实不能正常表达意识或怠于书写案件需要材料的。
六、本所对实习人员提供免费住宿。住宿人员应当保持宿舍的正常卫生,至少自己所住的房间卫生整洁,否则本所 禁止其继续居住,在本所住宿的实习人员应当早上早到办公室打扫卫生。
七、本所提供生活费的实习人员办理执业证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律师执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劝离本所、解除聘用合同。
1、办理执业证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成为其员工的。
2、两个月不参加本所组织的周五案件研讨学习的。
3、不参加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政治学习活动的。
4、两个月不正常从事律师工作的,自己不独立从事律师执业,也不协助本所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业务部主任律师从事律师业务以完成自己业务量的。
5、收取当事人费用,不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当事人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