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出差入住了一家酒店,办完事后他办理了退房手续。交房卡时张三突然想起自己遗落了一条内裤在房间,于是又坐电梯返回房间去拿。在上电梯时恰好遇到一醉酒女子也进入电梯与其同乘。
女子因为不胜酒力重心不稳,差点跌倒在地,于是张三赶紧上前扶了一把,谁知该女子乘势将其紧紧抱住!张三仔细打量这名醉酒女子,发现其肤白貌美,前凸后翘,身材姣好。顿时心怀荡漾,于是趁机把女子扶进自己的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把房卡交给前台后扬长而去。
女子酒醒后,以为自己是被男友带进房间的,于是打电话给男友,没想到男友说其根本就不在酒店,也没有在电梯接过她,更没有与其发生性行为。两人察觉不对劲后便去派出所报案。
警察接到报案后查明该房间是张三住过的,于是给张三打了电话,张三便主动来到派出所说清了情况,他承认确认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他认为是女子主动抱他,主动勾引他的,他一个单身男子面对这种“美色诱惑”不能把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对张三定性?
律师说法
张三的说法完全可以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来印证,通过监控录像的回放来看,确实是女子主动抱张三的,而且还抱得死死的不放手,身体也与张三贴的很紧。女子给警察的解释是:当时她喝多了,她是去酒店找她男朋友的,张三扶她时,她以为张三是她男朋友,所以才抱着张三不放手的。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张三并不知道女子是认错人了,他可能想得比较美,觉得是自己长得帅加上女子又喝了点酒,所以女子才抱着他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的。张三觉得女子性感火辣,所以不介意与女子发生一夜情。从张三的角度而言,他确实没有犯罪的故意。
本案中,女子醉酒虽然不是张三造成的,但是张三是非常清楚女子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他也承认自己确实是利用了女子的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只是他认为这不是犯罪罢了。
但是犯罪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识为准,而是应当以被侵犯的女性为准,对于本案的醉酒女子而言,她当时是在喝醉的情况下误是把张三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假如她知道这并非自己的男友,而是一个陌生男性,显然是不可能抱张三的,更不会同意和张三发生性关系。因此,张三利用女子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实际是侵犯了其“性的自主权”,因而还是构成被侵犯罪。
当然,考虑到女子在喝醉的情况下认错了人,才导致张三萌生了犯罪的念头,女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本案应当适用被害人过错的情节对张三减轻或从轻处罚。加上张三有主动投案情节,应认定为自首。故陈律师建议本案中对张三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普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