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宋某系某小区业主,自2012年2月1日起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宋某长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A物业公司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立即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A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期限等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称其房屋存在因质量缺陷导致漏雨及入户门无法正常打开的问题。上述问题自2006年开发商交付钥匙时即存在,宋某多次与开发商及此前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沟通,均未得到解决,A物业公司也未履行负责联系协调开发商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房屋等基本义务,故宋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相关费用。另外,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A物业公司对房屋空置情况予以认可,但称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责任,并非物业公司服务问题所致。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多方沟通协调,A物业公司同意就该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打折收取、对2016年6月份之后的物业费用全额收取,并承诺帮助宋某联系维修人员及开发商进行房屋维修。宋某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并同意维修费用可与维修人员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历时几年的矛盾纠纷终于一次性得到解决。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的,不足以构成其免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
业主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应注意漏水产生的原因。如系其他产权人未尽到房屋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侵权,则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系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在房屋保修期内,则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能得到支持。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促进业主与物业企业良性和谐相处。
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