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在外务工多年,节衣缩食攒下了一笔钱,在老家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及车库,高高兴兴去办理交房手续,然而房产商反悔,以车库买卖合同未成立拒交付车库,汪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原来,2011年11月,汪某与婺源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43万价格卖给汪某。汪某支付13万的首付款后去银行办理了按揭,同时汪某为了住房的配套设施的方便,与该房产商达成了一份口头车库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将小区一车库以人民币55603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汪某须支付10000元的预付款,余款定于办理交房手续时支付。汪某如约交付预付款。 2013年下半年,汪某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并支付车库剩余款时,地产商不认账,称口头协议不算数,拒收车库余款。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找到该房产商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该房产商考虑到诉讼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高,当即改变了态度,接收了车库余款并把车库交付给汪某,汪某已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虽然方便、快捷,但是举证难,容易发生纠纷,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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