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无名有为
随着依法行政要求和建立良好营商环境要求越来越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各地人社部怀着包容审慎态度执法,在劳动监察执法领域制定了规范的、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方面为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提供容错空间,另一方面,对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查处,提高执法精准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人社部门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使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基本相当。2021年10月15日深圳社保局官网在政务公开—通知公告—业务公示栏目下挂出了对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一年,具体公示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决定书文号:深人社(市)监罚决[2021] A005号
违法依据: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违法事实: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16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对公司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16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处以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的罚款。违规为一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罚款5000元,违规为一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罚款1000元,1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16人*6000元/人=96000元。1、《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而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仅有对骗取待遇的罚款规定,却没有对违规参加工伤保险行为的罚款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同一违规参保行为,因违规参保的险种不同,处罚金额分别为0元,1000元,5000元!看过深圳处罚规定再结合其他地市一些标准规范,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1、同样由人大委员会立法,违规参保失业保险和违规参保养老保险的处罚标准应当统一才是规范立法行为。2、目前各地普遍实行各险种合并申报参保缴费,即在社保业务实操当中是同一个参保行为,那么是否因险种不同而视为多个违法行为进行累加处罚,还是应当视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是否应当删除单行条例中的规定,统一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值得讨论。3、在执法尺度上如何考量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程度,是否单单以在社保费方面积极主动进行了清退即可视为积极整改。比如有人员批量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实现了购房资格并且取得了相关物业,是否部门之间做到了数据共享,虚假参保人员同步配合清退了相关物业才能视为完全整改完毕,消除了社会危害。4、不同的文件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部分文件应当尽快修改。比如对骗取社保待遇的处罚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虚假参保行为发生并导致骗得待遇行为也发生的,是否一并处罚在不同险种制度中规定不同。以失业保险为例,未领取待遇的,按人头处罚,每人五千元,领取了待遇的,就是按领取失业金待遇金额的2-5倍处罚;以养老保险为例,未领取待遇的,同样按人头处罚,每人一千元,但是领取了待遇的,还要一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比《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发现,在北京,仅仅是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对违规参保的行为并未提及处罚程序和标准。随文附上深圳和北京两地人社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链接:http://hrss.sz.gov.cn/ztfw/xzzfgs/sqgk/yjxx/content/post_8872139.html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修订版)http://hrss.sz.gov.cn/ztfw/xzzfgs/sqgk/yjxx/content/post_2015246.html《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104/t20210426_2373316.html《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