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杨春恒是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管理科学院特邀研究员。
山东省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
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
潍坊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
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
潍坊纺织职业学院管理系特邀教授。
潍坊市委统战部社会新阶层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
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
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
潍城区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
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
潍坊市工商联商业促进会副会长。
20年的律师工作,不仅在民事、经济诉讼代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先后为二百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显著。
在涉外案件方面:
1、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安丘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00多万元被起诉,杨春恒为杨某辩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2006年在潍坊医药集团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之际,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
3、2009年4月20日,在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国公司)诉潍坊宝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拓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2010年3月24日,为美国申请人HBL Trading(USA)Inc(法定代表人Xin Peng)与潍坊乐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中,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012年2月在潍坊中院代理台湾柳某在大陆土地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取证、几次开庭和与被告方协商等方面全面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6 、2012年5月在代理韩国青岛世蔚服装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立案查封保全等法律手段,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7、2012年7月在代理美国青年乔治.金肯斯(GEORGEA.JENKINS)在潍坊房屋购买纠纷一案中,通过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人资质、开发商过户等法律事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8、2012年12月20日,在为加拿大籍李某某诉某某热控科技公司、赵某某、李某某、石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原告代理,通过多次开庭和与各被告协商,最终四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刑事辩护方面:
1、2001年为山东昌邑市孙某某书记挪用公款案的二审辩护人,该案发回重审后,昌邑检察机关撤回对孙某某的指控,使孙书记免于刑事处分。
2、2003年5月27日,为潍坊金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因为本案是山东省首例妨害清算一案,被《齐鲁晚报》、《山东商报》跟踪报道,后苏某被判缓刑。
3、2003年,在王某龙等九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作为王某龙的辩护人,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和法庭论证,使王某龙免予刑事处分。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判有期徒刑。
4、2003年为安丘市郑某杀害安丘市人民医院医生一案辩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2004年为潍坊市首例美籍居民在潍职务犯罪一案的被告人辩护。美国独资企业市雷克兰公司总经理杨某涉嫌职务侵占120多万元被起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6、在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张某才、韩某顺、韩娥某、张某某等在俄罗斯莫斯科的姆福特公司经营期间指控的贪污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一案,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7、参与辩护安丘市7•67事件伤害案,被告人被判缓刑。
8 、为陆翔(1987年6月10日生,青岛市人,山东信息职业科技学院学生,捕前系李沧区四流中路242号1单元702室)信用卡诈骗一案辩护,被告人在潍坊东方好莱坞KTV任服务员时冒用被告人的名义提取受害人现金51300元,划卡消费3050元购买铂金项连。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9、2007年为诸城市相州镇绑架杀人案第一被告人郑某二审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0、2007年11月,为山东省某法院法官商某枉法裁判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其两年有期徒刑。二审经过我们多方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改判缓刑。该案是山东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件。
11、2008年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辩护,被告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2、2008年8月份,为青岛海尔集团经理王某某诈骗一案上诉辩护,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其缓刑。
13、2008年为杜某、杜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宫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刘某某辩护,刘某某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再审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4、2009年为潍坊市单笔受贿数额最大的180万的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区书记刘某贪污受贿案辩护,刘某四罪名并罚被判15年。
15、2011年1月11日,为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陈某某(广东紫金县)、王某某(四川成都市)、王某某(四川安县)、郝某某(潍坊坊子区)、周某某(山东寿光市)、林某(上海市)、王某某(山东寿光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上海人林某被判缓刑,这是该案唯一判缓刑的被告人。
16、2011年4月28日,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宝某代理及辩护,使潍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为缓刑。
17、为昌乐县故意杀人一案腾某某辩护,一审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处滕某某死刑,代理二审辩护,成功使滕某某的罪刑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缓期两年执行。
18、为非法经营罪一案青岛被告人薛某某辩护,薛某涉案非法经营烟草数额100多万元,经过律师取证、庭审质证,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事人非常满意。
19、在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中为被告人王宝亮辩护与代理,在(2011)潍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宝亮被判处缓刑。
20、2012年5月10日,在潍坊某区发生的利用土地资源诈骗国家补偿款700万元一案中,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张某某被判处缓刑,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
1、2008年1月5日,在潍坊市民纺局诉山东天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市民纺局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
2、2010年5月12日,在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190万元。
3、2010年9月14日,在上诉人亿星糖酒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某复合包装厂、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使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
4、2010年10月3日,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为高密市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双方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5、2010年11月5日,在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宜兴市宏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为当事人挽回208821.43元的经济损失。
6、2011年4月25日,在青岛恒安有限公司诉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潍坊市第五人民医院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为青岛恒安有限公司代理,为该公司追回余款300多万元。
7、2011年11月10日,在潍城区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为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2012年4月28日,在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诉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为烟台威铭经贸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烟台中院裁定驳回烟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在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代理方面:
1、2001年6月5日,为赔偿请求人薛某某代理,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2001)鲁发委赔字第X号决定书,使赔偿请求人得到该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2、2009年8月18日,崔涛诉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为原告崔涛代理,被告行政部门败诉,被告拆除原告崔涛部分院墙、大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2012年11月6日,王某某、孙某某、邹某某、诸城市衡信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为四原告代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撤诉履行了义务,原告撤回起诉。
在民商事案件方面:
1、2004年为潍坊市某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上诉案件代理,案件发回重审。
2、为潍坊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为该公司引进西班牙的FARMHISPANIA公司的外资4000万元诸多事宜提供股权或兼并法律服务,成功的完成了该合资项目的洽谈。
3、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诉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跟单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人寿光市留吕东方针织制衣厂代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在代理潍坊造锁集团与戴军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被告代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杨春恒的观点。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代理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案,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是潍坊市首 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该案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
6、2005年12月,代理昌邑市一七旬老人状告华昌公交公司案,该案最终保护了弱势群体 的合法权益,该案经《潍坊晚报》报道。
7、2008年8月28日,为潍坊市民防局代理与被告山东天朗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为民防局挽回损失0.5亿元。
8、在代理中国银行潍坊市支行与潍坊福星纸业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案,为被告代理,使被告免除担保责任。
9、2010年4月21日,为上诉人武某某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潍坊市中院以(2010)潍民终字第2190号判决改判,使本案终审判决。
10、2011年7月27日,为于春某、于大某、于新某诉于小某房产继承纠纷一案,为被告于小某代理,通过有力证据使一审判决将涉案房屋判归被告所有。
11、在刘某某诉韩某某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刘某某代理,(2011)昌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刘某某挽回552155元的经济损失。
12、2012年12月13日,在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为被告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13、2013年1月5日,上诉人丁某某诉被上诉人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中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为被上诉人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2013年3月8日,原告潍坊某某管理公司诉被告翟某某、史某某、沈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原告代理,通过调查取证、多次开庭和与各被告协商调解,最终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在社会影响方面
1、和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律师业务三部主任律师张佃军代理的潍坊的一起抚养侵权纠纷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2003年7月10日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也是中央电视台首次报道潍坊律师代理的案件。
2、潍坊广播电视报2003年10月29日社会周刊以《好律师应扶危济困》报道了杨春恒律师的事迹。
3、2007年2月3日,《城市信报》第1467期,在齐鲁人物栏目中,以《杨春恒:格物致公 合则为道》为题,对杨春恒律师的先进事迹进行了系统的报道。
4、代理的山东省首例无名氏被撞致死,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
5、曾为坊子开发区曹亦山5千万元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使该项目得以成功落实。
主要著作有:
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律师面临的新课题》
2、《依冲突规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两篇论文于2002年5月26日同时获潍坊市律师首届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
3、论文《论现代版权法上的权利穷竭》获2003年山东省“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优秀论文三等奖。
4、论文《我国应设立物业管理权》在《山东法学》第56期上发表。论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于2005年9月获获三等奖。
在担任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审定法律文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司重组、明析产权、企业管理方面提供大量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件。在近几年的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注意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投资的法律研究,为招标投标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
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上本所注重“以人为本,合则有道”,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与发挥律师的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衡明所办理的每件案子均在周五研讨学习例会上经入会律师讨论,使其成为精品案件。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衡明所经过几年的发展成为潍坊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分工最细的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得到山东省司法厅、潍坊市司法局及社会各界领导的普遍赞誉。面对成绩,杨春恒和本所律师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表示再接再励,竭尽全力回报社会回报委托人的信赖。
手 机:18206479999 传 真:8219922
主任室电话:8385268 副主任室电话:8219799
一 部 电 话:8226919 二 部 电 话:8278808
三 部 电 话:8219099 四 部 电 话:8227199
五 部 电 话:8351388 办公室电话:2963888
网址:http://www.hengming.net(主网站)
http://www.chinalawyerhome.com
http://www.weifanglvshi.mobi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全层 (东风街与潍州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恒信集团总部对过,晨鸿大厦对面)
一、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xx)鲁07xx刑初5xx号
公诉机关xx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x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xxxx检察院以x检一部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制猥亵罪,于20xx年x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xxx驾驶鲁xxxx红色长城轿车从xx市xx镇区送xxx回xx县xx小区,途中被告人xxx将车停在xxx经济开发区xx街与xx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侧一空场处,xxx采取强行脱衣服、按压被害人xxx双手的手段对xxx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xxx、xxx、xxx证言、被害人xxx陈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卫星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车辆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电子档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xxx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x驾驶鲁xxxxx红色x轿车从xx市xx镇区送XX靖回xxx县XX小区,途中被告人xxx将车停在xx县xx区xx街与xx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侧一空场处,xxx采取强行脱衣服、按压被害人xxx双手的手段对xxx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xxx、xxx、xxx证言、被害人xxx陈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卫星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车辆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电子档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x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二、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1x)x刑初字第4xx号
被告人xx.201x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
辩护人杨春恒、田鲁剑,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x、辩护人杨春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X月12日15时许,在xx酒楼门口,被告人xx酒后因言语冲突与xx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两次捅击xx胸部,致其心脏破裂死亡。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处结,由被告人xx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xx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处结,被告人xx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五证人证言,物证作案工具xx一把,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拍照,鉴定意见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综合材料、收到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xx在校学习成绩一般,在家时表现较好,孝顺父母,没有劣迹和不良习惯。本案系被告人xx一时冲动所为。被告人xx通过庭审教育真诚悔罪,其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管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所作“xx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xx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等方面的调查、了解,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加之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知道其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性所致。希望被告人xx通过本案能接受教训,以后能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x月13日起至202x年x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x年x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三、刑 事 裁 定 书(节选)
(202x)x07xx刑初2xx号
被告人xx。201x年x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201x年x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201x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
检察院以公刑诉(201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x年x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x年x月1日作出(201x)x07xx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xx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30日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x年12月30日作出(201x)x07xx刑初5xx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x年4月16日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被告人构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该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人 民 陪 审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二〇二x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四、刑 事 裁 定 书(节选)
潍刑二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潍坊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2013年7月13 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7月31日经潍坊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x年4月24日经潍坊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的被告人xxx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4月24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x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潍坊市xx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苓、xx平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xxx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潍坊市xxx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潍坊市xxx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x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五、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xx)鲁 xx 刑初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xxx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xxx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本案轻伤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成系xxx轿车(鲁xxxxx),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xxx批发超市店主。
被告人xxx,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恒、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20xx年x月x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公一刑诉【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犯爆炸罪,被告人xxx犯窝藏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xxx、xxx、xxx、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