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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5号 颁布日期:20070117 实施日期:20070117 颁布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城、奎文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城区污水处理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对由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水利局和市市政管理局所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水利局所属峡山水库管理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06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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